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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皇北顾:元朝覆亡真相(2)

时间:2010-09-13 责任编辑:中华历史故事网 点击:

  盛衰兴亡(1)

  

  1271年,成吉思汗的孙子、蒙古帝国大汗忽必烈渐次占领了西夏、金、南宋和大理国等四国辽阔的疆地,组成庞大的元帝国,我们称之为元朝。在中华帝国传统的管辖区域内,只剩下偏居一隅的南宋政权了。

  

  随着1234年蒙古与南宋“联合”灭掉了金,元与宋政权的正面冲突已进入最后的白热化阶段。1257年,当时的大汗蒙哥正式发动了对南宋的全面军事进攻,遭到了实力犹存的南宋军民的顽强抵抗,蒙哥也于1259年7月死于军中。急于争夺汗位的忽必烈得知蒙哥死讯后,即于次年在开平(今内蒙古正蓝旗东)宣布自己即汗位,并于公元1264年击败了同样称汗的弟弟阿里不哥,夺得了最高统治权。

  

  忽必烈在巩固自己的地位后,即于1267年再次南下攻宋,经过五年艰苦卓绝地战争,才占领襄阳;又于1276年围困临安城,迫使主持南宋朝政的谢太后开城投降。到1279年,南宋大臣陆秀夫背着末帝赵投海自杀,南宋王朝彻底终结,元朝最终完成了对中国的统一。

  

  元帝国建立和统一的历史就是一部血与火的战争史。从最初的部落之争到蒙古帝国四处征战,从元朝的建立到最后的灭亡,无不处在南征北战的烽火中。元朝统一天下后,对军制作了一些改革,加强对军队的控制与管理。忽必烈实行军民异籍、军民分治的政策,使军职不得干预民政。虽然军职世袭的旧制被保留下来,但军队的调遣、军官的任命,都由枢密院直接掌握。元朝的军队分为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和新附军等等。

  

  元初采取了一系列汉化政策,以期维持其长治久安的局面。所谓汉法,不仅是指中国传统的统治制度,更主要的是它包括了一整套先进的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全部上层建筑,它是与保守落后的蒙古“旧俗”相对应而言的。为贯彻汉法,巩固对全国的统治,元朝将整个区域划分为十一个行政地区。在中央设中书省总理全国行政,枢密院掌管军事,御史台负责监察。在地方上设行中书省,各行省设丞相一人,掌管全省军政大事。行省之下又设路、府、州、县。这一制度的确立,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上得到了保证。

  

  推行汉法,还包括保护和发展农耕经济。西夏、辽、金、宋与蒙古族政权之间二、三百年的战火,使北方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在中原和江南先进农业经济的影响下,蒙古统治者也逐步认识到,应该放弃其落后的游牧经济,采用“以农桑为急务”的政策。他们在大力提倡垦殖的同时,又普遍推行屯田制度,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同时,元朝还采取了其他一系列措施,如迁徙民户充实内地和西北地区,兴修水利,清理豪强侵占的土地和民户,释放部分奴隶从事农业生产,等等。由于这些政策的贯彻实施,元朝各地的农业生产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恢复和发展。这一期间,水利灌溉业发达,粮食产量大大提高,仅江浙一省的岁粮总数就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强。

  

  农业和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带动了都市的繁荣。元朝的海运空前的兴盛,杭州、广州、泉州、温州都设有贸易船舶管理机构,管理中外船舶货运和产品销售,逐步发展成为繁华的大都市。着名的意大利旅游家马可波罗是这样描写当时盛况的:“杭州的街道和运河,都相当广阔,船舶和马车载着生活日用品,不停的来往街道上和运河上。估计杭州所有的桥,有12000座之多……杭州城内有十个巨大的广场和市场,街道两旁的商店,不计其数,每一个广场的长度都在一公里左右……一星期里有三天是交易日子,每一个市场在这三天交易的日子里,总有四五万人参加。”元朝的开放和兴盛由此可见一斑。

  

  然而,元帝国地域的广大和发达的海内外交通与贸易无法掩盖其复杂的社会矛盾和民族矛盾。台湾着名学者柏杨在他的《中国人史纲》中有如此的描述:“马可波罗所见的杭州市廛,是中国都市的外貌;马致远笔下的元曲,是士大夫阶层在象牙塔中的安逸生活。事实上,大多数中国人都在水深火热之中,接受亡国奴的待遇。”为了维护其作为统治者阶层的需要,元朝统治者从建国之初就采取了民族压迫政策。它把当时全国人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是最为高贵的民族;第二等是色目人,即中亚细亚人,因他们多数信奉回教,因此也称之为回回,又因为他们当亡国奴较早,颇得元统治者的信任;第三等是汉人,主要是金朝时所属的汉族人;第四等是南人,主要是南宋所属的汉族人。

  

  元朝的四等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政治上的待遇和经济上的负担都各不相同。第三等和第四等的汉人最受歧视,因为在蒙古人的眼中,汉人除了供给他们固定的田赋外,别无他用。

  

  比如,在法律上规定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犯了罪分属不同的机关审理。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能还手;汉人杀蒙古人者偿命,杀色目人者罚黄金四十巴里失(一巴里失约折银币二两),而他们杀死汉人者,只需交出一份埋葬费即可。此外,元政府将每二十家编为一“甲”,“甲主”由蒙古人担任,这二十家就是“甲主”的奴隶,其衣服饮食,甲主可随意索取,女子财产,也可随心所欲。在甲主控制下的汉人不能打猎、不能持有兵器、不得集会拜神、不得学习拳击武术、不得赶集赶场,甚至夜间走路被禁止。

  

  另外,元朝实行职业、户籍分等制,把全国广大百姓分为官、吏、僧、道、医、工、匠、娼、儒、丐十级。在他们眼中,一向在中国传统社会最受尊敬的儒家知识分子沦落到连娼妓都不如的地步。

  

  随着蒙古族统治者汉化程度的加深,他们愈发明白耕地对于国家、对百姓和对于等级社会的价值和意义。但是,他们的主要精力没有放在如何解决广大百姓的耕地问题上,而是想着如何利用特权兼并土地、加重对农业的剥削上。元朝土地的绝大部分由贵族官僚、寺院、地主占有,他们凭借政治上的强势,利用经济和超经济的巧取豪夺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进行公开和隐蔽的搜刮和掠夺,许多小地主和普通农民丧失土地沦为佃户。官田的租额不断增加,佃户缴纳不起,流亡的、饿死的情况时有发生。租种私田的佃户,要向地主交纳五成、六成甚至八成以上的高额地租。此外,地主对佃户还可随意课派,若佃户生男便供奴役,生女则沦为奴婢或妻妾。沉重的徭役也集中在了贫苦大众身上,每当国家有大规模的征伐时,就下令各千户签发兵员。元朝时期,战争频仍,广大百姓在战争中死亡,土地荒芜。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在总结元朝灭亡的原因时说:“民富则亲,民贫则离,民之贫富,国家休戚系焉”。

  

  元朝统治者不实行“阜民之财,息民之力”的经济政策,不实行奖励垦荒、屯田,大搞农田水利建设等等措施,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结果亡了国。

  

  由此可知,元朝政治法律制度是较为原始和落后的。广大群众在受到沉重的经济剥削和压迫之外,还要受到蒙古贵族的民族歧视和压迫。这一时期贵族和官员的贪污腐败,在历史上也属空前。早在蒙古第二任大汗窝阔台时,曾想将帝国的赋税以140万两银币包给商人刘廷玉,因大臣耶律楚才的极力反对才算作罢。但此后当有人出价至220万两时,抵制不住诱惑的窝阔台终于包给了他。此后,每一个大汗都是只知道盲目剥削,强加赋税,苛重的赋税重担又落到了每一个汉人的身上。

  

  元统治者的暴政中“颇具特色”的是赋予“喇嘛”、“番僧”等无上的特权。元朝以喇嘛教为国教,僧侣不仅享有法律特权,甚至还干预司法。元世祖封名僧八思巴为国师和帝师,由他掌管全国宗教事务及藏族地区政务,其法旨在西北地区(今西藏、青海一带)与皇帝诏敕并行。元朝的许多皇帝都尊封有帝师,帝师的弟子被封为国师、国公等,他们都是当时社会的特权阶层。元朝的寺庙是一种享有特权的经济实体,它们占有大量土地和劳动力,其土地的主要来源之一是皇帝“赐田”。元朝法律严格保护僧侣财产所有权,许多寺庙有皇帝颁赐的“护持”诏书,僧尼凭此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正是享有这些特权,所以番僧们经常为所欲为,在许多地方成为麻烦的制造者。像江南佛教总督杨琏真伽,驻扎杭州,把宋朝皇帝和大臣的许多坟墓,全都发掘,挖取陪葬的金银珠宝。并且至少有50万户农民(约250万人)被他编为寺院的农奴。喇嘛所过之处,随从如云,强住汉人住宅,把男子逐走,留下妇女陪宿。第九任大汗海山对喇嘛教尤其狂热。1308年,海山下诏说:“凡殴打喇嘛的,砍断他的手。凡诡骂喇嘛的,割掉他的舌头。”他们在街上行走很少出钱买东西,都是径行夺取。

  

  元统治者在政治、宗教和民族等政策方面的落后性和反动性,带给广大百姓经济生活的困顿和精神文化生活的压抑进一步加剧。他们只有揭竿而起,反对暴政。这种抗争从元朝建国开始直至最后,始终与蒙古人的统治相伴,至元朝末年达到了最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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